[]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间确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6]17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8
实施时间: 2006-7-1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企业年金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06]53号),要求对总机构为所属单位统一办理企业年金缴付手续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间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国税发[1997]44号财税[2005]94号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必须全额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总机构为所属单位统一办理企业年金缴付手续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参照其它省份的管征办法,所属单位应当在向总机构上缴企业年金费用时按总机构有关规定分解为每个员工的收入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入库。否则,当地地税机关可按照企业上缴费用额平均分解为每个员工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或采取其它合理的办法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应按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所得个 2013/1/2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人社部发[2013] 2013/7/15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规程[暂行]》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6] 2027/1/1
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监司便函[2 2015/1/29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年金管理 厦国资统[2018] 2018/5/25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的 云劳社办[2008] 2008/6/19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 湘人社规[2024] 2025/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 深地税发[2009] 2009/12/2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操作指引 2014/9/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 厦地税发[2009] 200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