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8]1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8
实施时间: 2008-7-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0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近来发现一些地方的证券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是5%的税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决定》第十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不得比照《决定》的规定采用5%的税率。根据国税发[2007]89号文的精神以及国税函[1999]697号文的有关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税率为20%。请各地近期组织对辖区内证券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教育 京国税发[2005] 2005/11/24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致扣缴单位一封信 2020/6/5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 2012/6/15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致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的一封信 2019/12/24
关于转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 国税所函[2000] 2000/4/2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债券利 闽地税政二[200 2003/7/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税代扣代缴客户端增加手机动态码 2012/7/2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致全市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的一 2019/12/26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2015/7/2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 200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