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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3]16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4
实施时间: 2003-11-4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7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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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涉及我局负责征管的10家(名单附后)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不足5年的,要补足5年。
  二、上述减免税的补批手续,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市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津国税所[1999]134号)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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