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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3]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5
实施时间: 2003-3-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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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部分地税分局来电请示,地税二[1999]17号文件规定的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80元如何掌握。经研究,通知如下:
  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四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党办发[1997]20号)的规定制定的。此规定仅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住宅公务电话费实行限额包干、超额自负的制度,支付给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通讯补贴费用,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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