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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10]4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9
实施时间: 2010-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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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预缴税款方式进行征缴,不得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征缴,不得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存储。
  二、各单位应及时与当地国库部门联系个人限售股退税的有关事宜,按照规定审批办理,确保及时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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