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2]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5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税分局:
  随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有些地税分局询问医疗保险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中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超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单位为职工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均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 青财税字[2016] 2016/4/1
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 国税函[2005]22 2005/2/22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金三”个人所得税系 2018/6/27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 金地税政[2009] 2009/5/2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 湘地税函[2005] 2005/9/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 京地税个[2005] 2005/2/2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 陕西省地方税务 2017/1/1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一封 2018/9/1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通 黑地税函[2007] 2007/7/25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闽财税[2005]40 20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