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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2]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2-12-1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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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对企业、单位分配给个人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已作出规定,为加强管理,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单位分配给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应按照收入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将应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直接转增个人股东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均应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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