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二[2000]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30
实施时间: 2000-10-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9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通知》第一、二、三条中所称的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作律师事务所。
  2、对建立帐簿能核实计算盈亏的独资、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按津国税[199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计征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每月超过1000元的,先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各区县地税分局一律按其经营收入依不低于9%的综合负担率计征税款。
  3、“通知”第五条中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我市规定为其当月分成收入的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7/4/1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教育厅转发 鄂国税发[2005] 2005/1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开展 桂地税发[2005] 2005/3/2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 深圳市地方税务 2012/7/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7] 1997/7/3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 陕西省地方税务 2018/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浙地税二[2000] 2000/1/20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 嘉兴市地方税务 201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桂地税发[2006]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