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驻大港区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办[2000]15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0-5-15
实施时间: 2000-5-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7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驻大港区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大港区先期运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批复》(津政函[2000]23号)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应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为此,现对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做如下调整: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全部中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用于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养老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本人上月实得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行业临时职工及附属单位基本养 闽地税函[2001] 2001/10/1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私 1999/1/1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10/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 川府发[2020]18 2020/11/2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浙政发[2009]34 2009/6/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 豫人社办[2026] 2026/7/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内政发[1998]36 1998/1/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 闽人社文[2010] 2010/12/1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2014/8/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202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