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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4]1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2-23
实施时间: 2004-2-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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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民建房收费包括土地证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分别为5元和10元;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包括杂费(冬季可收取暖费)和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杂费标准为小学25元、中学40元,取暖费标准为采用煤炉取暖的5元、使用锅炉供暖的10元(2002年5月8日前,经设区市政府批准调整了取暖费标准的,以调整后的标准为准);实行“一费制”的国家级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小学每学期92元,中学每学期156元;农村普通高中可收取学费和择校费,学费标准暂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标准执行,择校费标准为农村省级示范性高中最高12000元,农村其他高中最高6000元;对确需住校学习的高中和初中学生,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包括《暂住证》工本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均为5元。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超标准收费的要坚决纠正。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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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 津价房地[2002] 2002/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2]67 2002/4/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车辆、农民建房等税收政策 皖地税[2002]17 200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