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4]1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2-23
实施时间: 2004-2-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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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民建房收费包括土地证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分别为5元和10元;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包括杂费(冬季可收取暖费)和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杂费标准为小学25元、中学40元,取暖费标准为采用煤炉取暖的5元、使用锅炉供暖的10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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