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6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6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6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经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指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下同),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从2001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都要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资律师的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征收分局要做好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清算时需要补退税的,应按原缴纳的税种办理补退税款。
  三、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费用的,依据我市情况,律师的办案费用定为律师当月分成收人的30%,不再扣除其他费用。
  四、对2000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律师事务所应在帐面上单列,今后分配时,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各分局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律师事务所行业当中,以此为契机,广泛地进行税法宣传,使律师事务所真正做到不仅知法,而且严格守法纳税。
  六、各征收分局要在2001年的第一季度内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调查摸清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户数、性质、从业人员、经营及纳税等基本情况,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于2001年3月底前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七、各分局在执行本通知中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所得 浙地税函[2004] 2004/1/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工业银行等两家外国银行取得的贷款 国税函[2003]11 2003/2/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 湘地税发[1998] 1998/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 国税函[2003]10 2003/9/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有关业务问题 苏国税函[2004] 2004/5/1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冀国税函[2003] 2003/10/3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 鄂国税发[2005] 2005/5/26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中推行 榕国税发[2005] 2005/1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萃隆铜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 苏国税函[2007] 2007/12/28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 2018/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