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1]4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2
实施时间: 2001-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6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缴费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
  (一)对未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拒不提供缴费资料或缴费资料提供不全,致使缴费人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缴费资料的;
  (三)发生缴费义务,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
  (四)缴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开办初期因生产经营未转入正常,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且薪资未正常化的。
  第三条 缴费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程序和方法:
  (一)由缴费人填报《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表》(附表一),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确定后,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通知书》(附表二)。
  (二)根据缴费人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期限的长短等因素,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别予以核定。
  第四条 各行业缴费单位的人均缴费基数的核定标准下限见(附表三);若各行业缴费基数核定下限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核定标准的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缴费单位参保职工人数核定标准按企业应参保全部职工人数100%。对少数缴费单位人员流动性大,难以确定应参保人数的,当年应参保人数的核定标准不得低于其上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0%。
  第六条 缴费人根据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缴纳。对逾期申报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缴费人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社保费,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作变更。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年度终了后,结合所得税汇算对缴费人的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其征收方式、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5/12/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的公告 2014/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2/2/1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穗国税发[2005]6号文有关问题的 穗国税函[2007] 2007/9/19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3月社会保险费申 2020/2/27
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 2013/6/1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 国家税务总局吉 2019/1/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 哈地税函[2009] 2009/4/27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3/12/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