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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税]发[2001]829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6
实施时间: 2001-9-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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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相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内(含3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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