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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劳社办[2000]26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0-8-31
实施时间: 2000-8-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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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
  为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全面掌握事业单位的参保情况,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国家对事业单位逐步进入市场的改革方向,事业单位在改革中人员流动日益增多,面临的失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将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但从近两年来的实际落实情况看,仍有部分事业单位尚未参加。
  为了摸清底数,使全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两部通知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截止2000年8月31日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参保情况。
  (一)对尚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要查明原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其认识到参加失业保险的必要性及其意义,要求其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劳社[1999]9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对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检查其履行缴费义务和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三)对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检查其职工失业后是否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共同做好此次检查工作,确保这次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因此影响参保和缴费。
  四、各市务于10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包括事业单位参保情况、缴费和支付情况、未参保原因及采取措施等)及附表,以书面形式报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向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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