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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5]6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31
实施时间: 2005-3-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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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地税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服务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于党委政府的决策,服务于广大纳税人,根据全区地税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区局决定在全区地税系统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直接倾听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地方税收征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为纳税人排忧解难,解疑答惑,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接待时间
  局长接待日应每周安排一天,各级地税机关可自行确定具体接待时间。
  自治区地税局确定每周二为局长接待日,接待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二、参加接待的人员
  局长接待日的接待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的正副局长(包括纪检组长)轮流主持,并根据接待内容确定相关人员参加接待。
  三、接待内容
  (一)对地方税收执法、纳税服务情况的反映;
  (二)对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政策业务咨询;
  (四)受理纳税人的投诉;
  (五)其他。
  四、接待要求
  (一)为了方便来访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地税机关应设立局长接待日专线电话。来访人员也可以提前打电话进行预约。
  自治区地税局专线电话号码为:0471-4343042、4343014。
  (二)局长接待日来访人员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接待登记表》(见附件),对于在接待日中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专职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以便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当值局长主持接待来访人员,能够当时答复或解决的,要责成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答复或解决;对暂时不能答复或解决的,要责成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时限内办理,并向来访人员说明原因,承诺办理时限。
  (四)各地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接待日的日常工作。区局由法制处负责牵头组织。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的落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接待前准备工作和接待后的协调督办工作,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让社会各界满意,让广大纳税人满意。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接待登记表》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接待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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