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2]9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6
实施时间: 2002-1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7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布置正在开展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切实做好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二、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我区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25%。
  三、各地应督促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帐建制,符合查帐征税条件的,应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四、各地已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必须于2002年底前自行纠正,并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纠正情况上报局税收一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海关关于征集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工作的通告 2014/1/23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 甬高企认办[201 2010/2/23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审计评估 市国资发[2019] 2019/11/2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公布河北省高新技 2011/3/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部分保险专业中介 鲁保监办发[201 2010/8/10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 长财公产[2011] 2011/9/2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参加社会组织年检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准 青民管[2011]2号 2011/1/20
关于重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监管要求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2] 2012/5/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 京国税发[2007] 2007/1/25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意见 嘉财会[2008]52 200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