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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2]20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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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其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我区统一由10%提高到25%,即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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