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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10]4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5
实施时间: 2010-2-25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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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已取消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二、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减免由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第二条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项停止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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