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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2]5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2
实施时间: 2002-3-12
失效时间: 2010-12-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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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关于国税函[2002]146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仍按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文的第九条执行,即房屋修缮费用按每月房租收入的20%给予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0
实施时间: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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