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涉外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香港马炎璋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10]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0-2-22
实施时间: 2010-2-22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香港马炎璋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兹批准你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12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0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12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同意美国B&P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 财会函[2010]36 2010/8/25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转发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 皖审发[2008]63 2008/7/25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审计系统民生工程资金审计 皖审综[2007]77 2007/9/14
关于同意香港黄永善会计师行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 财会函[2010]35 2010/8/25
中央部门单位201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 审计署审计结果 2015/6/28
关于同意香港陈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财会函[2011]27 2011/8/22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问题的答复 会协字[1998]68 1998/1/23
关于同意台湾惠众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 财会函[2009]6号 2008/2/13
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工程审计结果[第一阶段] 审计结果公告20 2009/7/20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屡查屡犯问题执法监督力度 20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