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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缴比例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6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6
实施时间: 2003-4-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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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改革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有所变动。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其雇员提缴上述3项费用(基金)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按以下方法处理:
  1.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在主城区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式启动。主城区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提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2.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提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其余凡已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市),可依照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比例提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
  (二)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为雇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按职工福利类支出对待,其提缴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企业当年度按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修订后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00]48号)的规定,以企业上年度月平均职工工资总额,在20%-28%的幅度内提缴。缴费工资总额和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审批。
  三、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提缴比例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1]67号)规定执行,即从原6%上调至7%;有条件的单位经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提缴比例最高可上调至15%。
  四、企业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上述3项费用税前扣除按照本规定执行,请各单位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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