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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02]30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6-12
实施时间: 2001-6-12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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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政委、市土房局:
  1998年6月,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出了《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减免有关费用。同时,我局转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价[1998]424号)。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政府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不折不扣地把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我市国家机关及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免收下列收费:
  1、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注册名称电子检索费及各种证书费;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现场招聘会门票、档案保管服务费、劳务输出服务费;
  3、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领购薄和发票登记薄工本费;
  4、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卫生防疫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各类从业人员健康证;
  5、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市政(城市建设)部门免收占道费。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按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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