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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12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
实施时间: 2002-6-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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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经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经市局批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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