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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1]1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3
实施时间: 2001-2-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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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国税函[2000]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协税员等一律不得核《税务检查证》,对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农税人员此次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但要严格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要求进行发放和管理。
  二、为严肃、规范税务执法证件管理,各级地税局应对已申请办理并录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申办人员资格进行重新审核清理,对不符合发放范围要求的人员一律予以剔除。
  三、各级地税局应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91号)的要求,对《税务检查证》进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区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四、各级地税局在办理制作《税务检查证》时,应将《税务检查证》申办软盘、《税务检查证申办表》、旧《税务检查证缴销登记册》及人事部门提供的当地税务人员花名册(包括协税员等)一并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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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系统内协税员助征员进行考 内地税字[2002] 2002/12/20
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国税函[2001]41 2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