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1]1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3
实施时间: 2001-2-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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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国税函[2000]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协税员等一律不得核《税务检查证》,对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农税人员此次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但要严格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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