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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3]7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5
实施时间: 2003-5-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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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和范围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桂财社[2003]21号)标准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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