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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2]23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8
实施时间: 2002-9-1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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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文中第一点规定,我区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可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为25%。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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