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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1]19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7
实施时间: 2001-1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4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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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抄件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准予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需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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