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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0]1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3
实施时间: 2000-6-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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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精神,对我区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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