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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个便函[2003]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7
实施时间: 2003-2-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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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大财税字[2001]319号)和大连市统计局《2002年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2002年我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5525元”,因此,2003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在46600元(含46600元)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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