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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0]9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4
实施时间: 2000-11-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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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确定为每月800元。
  二、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从业人员的税前工资列支标准,我省确定为参照同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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