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2]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3
实施时间: 2002-5-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265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免、抵、退”税以及出口商品发票的管理,我局决定于从2002年6月1日起,在我市启用新版《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2年6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企业,出口货物时必须开具新版《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不能开具旧版《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或旧版《企业衔头出口商品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出口商品发票),上述企业尚未使用完的旧版出口商品发票应于7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逾期未缴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新版出口商品发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深圳市国税局各区、分局发售,上述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购领。
  二、除上述第一条规定外的其他企业出口货物时,仍可继续使用旧版出口商品发票。
  三、为统一发票式样,我局暂不受理企业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出口商品发票》。
  四、新版《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的特征:
  (一)每套发票共分七联,分别是存根联、发票联、出口单位记帐联、税务机关存根联、海关存查联、外汇管理局存查联、第七联用途由企业自定。
  (二)发票的规格为:21X29cm。
  (三)发票的税务机关存根联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内含“SW”字样;
  (四)发票联和税务机关存根联的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在紫光灯下呈红色荧光反映;
  (五)取消发票左上角“国税”字样,在税务机关存根联和海关存查联的“出口专用”方框中采用微缩文字“国税”印制,用10倍放大镜可看清。
  (六)在税务机关存根联和海关存查联的左下角,分别增印了紫红色菱形内含“税”字的防伪图案,当加热(或用手按压)后即变为红色。
  (七)发票版面增加出口货物“离岸价”栏目,出口单位在填开发票时,必须据实填列货物的“离岸价”,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免、抵、退”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fu618   2010年3月29日 +25金币
所属区域: 广东  错误  

正确 应该为 深圳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 粤国税函[2000] 2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