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8
实施时间: 2001-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6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且企业全部或部分是合伙性质的,年度终了后,应汇总投资者从其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从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得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税率,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4号第一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二、个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
  三、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证上[2023]97 2023/10/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如何征收个人所 皖地税函[2003] 2003/5/14
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9] 2019/5/15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2014/3/1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团体标 中证协发[2025] 2025/9/2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工商登记联络 0001/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 吉地税发[2002] 2003/1/1
关于发布《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指引 2021/5/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吉地税函[2001] 2001/12/1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 深地税发[2003] 200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