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8
实施时间: 2001-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7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且企业全部或部分是合伙性质的,年度终了后,应汇总投资者从其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从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得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税率,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4号第一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二、个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
  三、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北证公告[2023] 2023/10/2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冀财税[2000]32 2000/11/22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沈市监发[2024] 2024/12/2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甬地税一[2000] 2000/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 穗地税发[2000] 2000/1/3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 甘地税[2000]96 2000/11/23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 财税[2010]96号 2010/11/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 川地税发[2010] 2010/3/30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埠驻长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长地税个所字[2 2001/12/27
关于发布2013年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白皮 上期办发[2013] 201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