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5]79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7
实施时间: 2005-3-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相关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财税[2005]35号文件只适用于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
  二、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可以行使股票期权的企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薪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具体是指个人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期至可行权期的月份数。
  四、对于2005年7月1日前个人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当日取得的应税收益仍按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税款;对于7月1日起个人行使上述权利取得的应税收益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税款。
  二 O O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 大地税函[2009] 2010/1/1
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在邮局设立工资帐户的个 京地税个[2002] 2002/3/29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 赣地税函[2006] 2006/10/30
上海市财政局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2007/3/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 冀地税函[2006] 2006/1/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 黔地税发[2006] 2006/12/2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 深地税发[2012] 2012/7/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粤地税发[2016] 2016/10/1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内地税字[2006] 200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