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7]35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0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81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我区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大地税发[2016] 2016/8/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深地税发[2006] 2006/10/30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黑地税函[2004] 2004/10/2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 冀地税函[2006] 2006/11/13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 藏国税发[2006] 2006/1/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 甘地税函[2011] 2011/5/2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 湘地税函[2005] 2005/4/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 2005/10/2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浙地税函[2006] 200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