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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九州商厦有限公司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6]36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7
实施时间: 2006-10-27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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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九州商厦有限公司免征欠缴房产税和土圭也使用税的请示》(内地税直字[2005]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内蒙古九州商厦有限公司原隶属于自治区商业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由国有企业转制成为民营企业。该企业l987 年一2004年欠缴房产税4881009元、土地使用税979094元。为了贯彻商贸流通体制改革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69号)“免征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本次改制前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年地租;对历年所欠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采取继续挂帐的方式处置”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免征内蒙古九州商厦有限公司1987年一2004年欠缴的房产税4881009元和土地使用税979094元,合计5860103 元。
  同时,请你局做好有关资料的备案工作,并辅导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地方税减免台账,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以备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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