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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5]4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5
实施时间: 2005-2-5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9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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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税收管理体制调整后,部分单位询问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与其拥有的房产、土地不在同一区范围内,应在何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便于征管,简化程序,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市区范围内,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与其拥有的房产、土地不在同一区范围内的,由实际拥有产权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保税区、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鄞州区、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三、执行中如有问题,请报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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