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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04]2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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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防办:
  你办《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问题的函》(浙人防办[2004]33号)悉。为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按规定向申请质量监督的业主收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由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3]102号)规定的构筑物收费标准收取。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挪作他用。
  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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