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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27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4
实施时间: 2003-10-24
失效时间: 2008-10-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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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所列134家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中进入企业作为独立企业法人或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同时,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如其免税的应税所得不能单独计算的,其减免税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暂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科研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
  五、对本《通知》所指的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在申请优惠政策时应提供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等部门的证明材料。
  20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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