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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应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陕价费函[2004]8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8-10
实施时间: 2004-8-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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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你协会《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收费立项的请示》(陕注税协发[2003]4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税务师事务所对小型企业应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一机多卡用户从事集中开票服务业务按月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开票10份以下(含10份)收费标准80—100元;
  2、开票11—20份(含20份)收费标准为100—120元;
  3、开票21份以上收费标准为120—150元;
  4、当月只抄税收费标准为50元。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或在合同中约定。
  该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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