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4]2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2
实施时间: 2004-10-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和涉农税收政策文件下发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十分重视,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较好贯彻落实。为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各地反映较多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和个人,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城市、县乡农贸市场内按有关规定未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市场周边的流动商贩,凡是销售农产品的,如无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或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不得对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户,销售农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猪、牛、羊肉个体批发商、零售商个人所得税不再集中在屠宰环节委托代征,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月核定销售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按涉农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 2004/1/20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冀税建议字[202 2024/4/15
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23/6/3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 闽地税政二[200 2003/5/1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分类目 深圳市地方税务 2012/1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1/12/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 宁国税发[2008] 2008/1/1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4/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经济平稳 吉地税发[2012] 2012/7/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 渝地税发[2006] 200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