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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3]95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3
实施时间: 2003-5-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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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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