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2]2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5
实施时间: 2002-1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7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条件后,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二、对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须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核定征税。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我省规定其应税所得率为25%。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 吉地税个所字[2 2000/10/19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3/12/1
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 2014/9/4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 2023/5/30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 2025/4/29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 浙工商企管[201 2016/2/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行告 吉财会[2021]52 2021/6/30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 甬地税一[2002] 2002/9/29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闽注会协[2011] 2011/5/4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中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实施 金政办发[2013] 201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