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2]2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5
实施时间: 2002-1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2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条件后,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二、对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须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核定征税。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我省规定其应税所得率为25%。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招 2015/7/7
关于发布《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指引 2021/5/15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证上[2023]97 2023/10/20
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 2024/8/1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2003/3/2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使用重庆市律师业专用发 渝地税发[2001] 2001/4/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 冀国税函[2004] 2004/7/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挥城市功能优势 做强律 沪府办规[2023] 2024/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粤地税发[2000] 2000/9/22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 黑财会[2014]36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