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8]194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2
实施时间: 2008-9-2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55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67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调整后补征和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区新的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对纳税人自2008年3月1日起至有关文件下发前取得的所得,按照调整前扣除标准计算并多征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抵补以后税款;若扣除标准提高后无需缴税而无法抵补多缴税款的,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退税。
  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67号)第二条相关内容作废。
  三、请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2008年3月1日的政策执行界限做好各项工作,政策衔接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从事医疗服务收入征收个人 豫地税函[2000] 2000/12/2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 陕地税发[2008] 2008/6/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 沪税函[2018]1号 2018/6/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 吉政发[2021]24 2022/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 琼地税发[2002] 2002/3/1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 沪地税所二[200 2005/9/1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粤地税办发[200 2007/1/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 晋国税所发[200 2000/1/1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 闽地税政二[199 1999/6/1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税局关于对 哈地税发[2012] 20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