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2]18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8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经营现状,对上述中介机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文件规定精神,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应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须经市区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来计算核定其应纳税额,其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收。(此款已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三、我省范围内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有关原则和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 上证函[2021]13 2021/8/13
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 2014/9/4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 长财公产[2011] 2011/9/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 大地税发[2002] 2003/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沪地税函[2017] 2017/2/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 赣地税函[2006] 2006/8/1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 厦地税发[2012] 2012/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低价出售商品房给投资者家庭成 皖地税函[2013] 2013/8/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 京地税企[2004] 2004/12/14
关于发布《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 深证会[2010]75 20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