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2]20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2-12-18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2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要认真贯彻今年10月召开的全省个人所得税会议精神,对于帐册健全,能核算盈亏的中介机构,不论其经营规模大小,必须实行查帐征收;不允许全行业实行核定征税的办法,对于确实暂时未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按照总局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采用带征率的,所得税带征率不得低于5%,凡低于上述“两率”的地方,年底前必须纠正;对达到查帐征收条件的,要一律按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 京地税个[2001] 2001/1/1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 大地税函[2010] 2010/2/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吉地税个所字[2 2000/9/4
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令第142号 2019/1/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 内地税发[2002] 2002/11/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粤地税发[2000] 2000/9/2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挥城市功能优势 做强律 沪府办规[2023] 2024/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制订的《中国[上海 沪府办发[2014] 2014/11/18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 甬地税一[2002] 200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