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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
发文文号: 陕政发[2009]1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2-20
实施时间: 2009-2-2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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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及财政供养的乡村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须在2009年3月31日前为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执法力度,确保为所聘用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由设区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的,应予以纠正。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一)扩大支取范围。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经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特困家庭子女上学以及大病就医等,凭有效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放宽个贷条件。
  1.职工购买二手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当时评估价的80%。
  2.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后,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不低于20%,剩余部分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5.职工在本省内购买自住房屋,凭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6.完善担保公司担保,推行职工联保、工资卡担保、置业抵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批准试点,使用住房公积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住房公积金沉淀情况,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本息按期回收、资金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制订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划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申报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批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模,监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安全运行。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和购房人的资格审查并予以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办理预售和销售,通过预售、销售或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回收资金,监督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增值。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定期通报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依法纠正应建未建、自建自管、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问题。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并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接受社会各届和广大群众的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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