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10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30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7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税负,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南省委、省政府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精神制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湘发[1995]21号)中“个人从基层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独立核算的支出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各地要认真做好恢复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的征收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征免 财税[2000]137号 2000/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省上市 黔地税发[2012] 2012/10/24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 湘财税[2009]10 2008/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关个人所得 津地税所[2002] 2002/12/18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 辽财税[2009]89 2009/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 湖北省地方税务 2013/2/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红利 吉地税发[2013] 2013/3/5
关于发布《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 2013/1/1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 国税函[2009]17 2009/4/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息、红利 青地税函[2003] 20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