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3]23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6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分局)。
  二、我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316号)所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不变。
  三、凡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取得省局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不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饲料生产企业取得该产品销售收入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 内国税流字[200 20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桂国税函[2002] 2002/3/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云国税发[2000] 2000/5/1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 陕国税发[2000] 2000/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 云国税函[2007] 2007/1/2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 津国税流[2003] 2004/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通 鲁国税函[2004] 2004/12/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与审批工作的 豫国税发[2003] 2003/3/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 沪国税流[2004] 2004/9/1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 赣国税发[2001] 2001/6/1